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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荔交运〔2023〕52号)
发布时间: 2023-08-30 来源: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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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运输企业:

  为加强重型货车安全监管,切实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和处理驾驶员各类交通违法及不安全驾驶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穗交运函〔2022〕67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3年“两客一危一重”车辆信息化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交运函〔2023〕10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工作

  2023以来我区道路运输行业特别是重型货车连接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普通货运企业安全红线意识不牢、防御性驾驶等安全培训长期不到位,不重视动态监控工作,未有效制止驾驶员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同时,根据广州市2023年5月份至7月份的《广州市重型货车智能视频监控抽查工作简报》显示,荔湾区车均风险较高,风险压降工作效果不理想,要加强风险管控,重型货车动态监控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工作,对于有效防范和遏制交通亡人事故的发生有重要作用,省、市、区领导高度重视。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分级管理、联网联控的原则,道路运输企业应高度重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工作,切实履行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二、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企业应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或委托已在广州市备案的第三方监控机构,全面应用省智能监管系统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各类监控违规行为,并对省智能监管系统中的各类预警信息按规定进行核实和处理。

  三、及时有效处理各类动态监控违规行为

  企业(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专职监控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智能监管系统提示的报警信息,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和驾驶员行驶动态信息,务必要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企业监控员超时未处置的风险将默认为违规属实(一级风险处置期限1小时,二级风险处置期限2小时,三级风险处置期限3小时)仅完成处置、没有处理的,不符合要求。经核实为误报的风险行为预警信息,要及时向设备商、服务商等反馈,督促其通过设备维护及调整进行处理。如有必要,企业要及时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有效措施,切实压降车辆风险。

  四、加强驾驶员违规处理力度和警示教育

  企业要加强对违规驾驶员的分类处理和教育整改,并将违规情况纳入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特别是对于人为干扰、屏蔽车载设备信号、破坏车载设备、随意调整或遮挡车载设备,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监控的,要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辞退等措施严肃处理。要加强监控违规警示教育,企业应对所属车辆智能视频监控预警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将有关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企业内部进行通报,对全体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对经提醒仍然继续不安全驾驶的驾驶员,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五、建立动态监控台账记录

  企业要落实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一是按规定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如实细致记录监控违规情况及对违规驾驶员的分类处理、教育整改等情况,登记台账逐日进行整理归档(包含值班人员以及当天违规行为处理情况)。二是道路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及时上报事故视频等相关资料。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我局将针对风险总数高、车均风险高的重型货车企业或车辆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切实压降各类风险行为。本文印发之日起,在新的通报周期实行新的通报标准,以7天(一周)为一个考核周期,道路运输企业或相关车辆,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对道路运输企业或相关车辆通报一次,连续三次通报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

  (一)一个周期内,省智能监管系统车均风险(属实风险)全区前10的运输企业;

  (二)一个周期内,省智能监管系统风险信息处置率未达标的运输企业;

  (三)一个周期内,省智能监管系统一级风险总数(属实风险)2次及以上的营运车辆;

  (四)一个周期内,省智能监管系统二级风险总数(属实风险)3次及以上的营运车辆;

  (五)一个周期内,省智能监管系统三级风险总数(属实风险)4次及以上的营运车辆;

  (六)一个周期内,未能完成设备安装及数据接入省智能监管系统的营运车辆;

  (七)一个周期内,省智能监管系统疑似屏蔽信号运行、设备异常的营运车辆。

  特此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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