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辖内拟从事或已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企业:
为规范本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为,保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如荔湾区辖内已注册企业拟从事或已从事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经营活动的,请及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依法向我单位(政务服务窗口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3楼)申请办理企业及租赁车辆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及流程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查询了解。
特此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