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景腾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涉嫌拖欠劳动者工资,你单位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接受调查询问和提交书面材料一案在2024年12月10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人社监字2024〕3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区行政复议中心一楼,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互联网渠道“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网址:https://xzfy.moj.gov.cn/;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人社监字〔2024〕31号).jpg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010324000001321153).pdf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