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康扬医疗门诊部(个人独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MADMGA08847;投资人:周永清):
2024年7月30日,荔湾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处理群众投诉时发现,广州市荔湾区康扬医疗门诊部(个人独资)涉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经调查核实,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门诊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1元整、没收涉案药品(详见药品清单)、并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你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荔卫医罚〔2024〕B02001号),现本机关对你作出《催告书》(文号:荔卫医催告〔2025〕B0200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天后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1元整并加处罚款50000元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义务。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塞坝路3号侧座,邮政编码:510360,电话:020-81566529)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文号:荔卫医催告〔2025〕B02001号).pdf
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