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3-21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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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宗有:

  2024年9月5日,岭南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荔湾区和平中路27号楼顶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特种作业人员王大初进行烧焊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特种作业人员出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无法出示自己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施工工地现场负责人为周宗有,王大初未通过“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未持有相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荔)应急现决〔2024〕121号。2024年9月5日,岭南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荔湾区和平中路27号楼顶施工工地进行复查,特种作业人员王大初已撤离施工现场,达到整改要求。执法人员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穗荔)应急复查〔2024〕634号。相关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荔)应急现决〔2024〕121号、《询问通知书》(穗荔)应急询〔2024〕313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穗荔)应急复查〔2024〕634号、《询问笔录》1号、《询问笔录》2号、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合同、现场取证照片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个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个人聘请到该施工工地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中出现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只有一名,按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第14项的规定,你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处人民币5000(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向你直接送达了(穗荔)应急告〔2024〕2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了(穗荔)应急罚〔2024〕3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穗荔)应急罚〔2024〕3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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