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锐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因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5〕6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5〕68号),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5〕6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5〕68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5〕68号).png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5〕68号).png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