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2-28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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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于2026年2月12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5〕76号),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荔人社监字〔2025〕76号),要求你单位在2025年11月21日前足额支付全部劳动者的工资,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5〕76号).pdf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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