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伟俊:
经查,你(445322198901******)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情况,不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就业即丧失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此前我中心向你发出《退款通知书》(荔社保退字〔2022〕291号)。要求你提供你本人广州市内工行、农行、建行、中行、邮储等银行账号,存入足额金额,待我中心划拨,或将多领的失业待遇汇入广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我中心向你发出《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荔社保追字〔2022〕第20号)。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荔社保追字〔2022〕第2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荔社保追字〔2022〕第20号).pdf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