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穗环荔法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3-22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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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7206L

法定代表人:黄斌伟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翠瑜街7号701、702室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2022年12月2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承建的白鹤沙地块市政配套工程(道路与绿化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检查时现场正在进行道路路基施工作业,检测人员同步对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尾气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A202212265)结果显示,全液压式挖掘机(型号:HD820E,出厂编号:8205861)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最大检测值为2.03m-1,平均值为1.73m-1,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0.8m-1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环(荔)罚告〔202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千元。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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