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汇兴展示道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盈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797398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东联路40号自编E-2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2月20日、2月21日调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环(荔)罚告〔202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8的规定,我局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千伍佰元。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