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7-11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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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莞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日,金花街执法人员到东莞市莞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 88 号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施工人员裴文在手脚架上安装门面铁架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执法人员现场向东莞市莞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荔)应急现决〔2023〕19 号。2023年3月9日,金花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到东莞市莞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 88 号施工现场进行复查检查。你(单位)已完成整改,执法人员检查拍照并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穗荔)应急复查〔2023〕614号。经调查,你(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和现场检查照片、劳保用品配发记录等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第23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处罚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24日向你公告送达了(穗荔)应急告〔2023〕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穗荔)应急罚〔2023〕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穗荔)应急罚〔2023〕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你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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