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7-27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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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生:

  2023年5月17日,华林街行政执法人员到你负责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84号的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施工作业人员(林楚文、岑兆泉、姚金根)在施工作业期间未按照操作规程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荔)应急责改〔2023〕704 号,责令进行整改。2023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的施工现场进行复查,你已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穗荔)应急复查〔2023〕807 号。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取证照片和复查照片等。

  你聘请的作业人员(林楚文、岑兆泉、姚金根)在作业期间未按照操作规程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已对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具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穗荔)应急告〔2023〕1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穗荔)应急告〔2023〕1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可于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湛露直街64号二楼,电话:13798016887)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你放弃该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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