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7-31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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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骄阳化工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9日,海龙街道执法人员到位于龙溪大道以南(原科技园地块)大汉仓库进行执法检查,该仓库所在地块为其他农用地,该仓库为简易农用大棚,未设置防雷、防爆、防静电装置,未经过消防验收。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放聚氨酯漆稀释剂、甲缩醛等危险化学品 ,现场有广州金骄阳化工有限公司送货单据。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发出《现场检查记录》(穗荔)应急现记〔2023〕144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荔)应急现决〔2023〕66 号、《询问通知书》(穗荔)应急询〔2023〕131号、《询问通知书》(穗荔)应急询〔2023〕213 号和《文书送达回执》(穗荔)应急回〔2023〕330号。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5月4日至6日,广州金骄阳化工有限公司股东郑善贵租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将存放在龙溪大道以南(原科技园地块)大汉仓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玉源化工仓(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佛)危化经字【2021】0012号)存放。5月10日执法人员到该仓库进行复查,现场仓库已清空危化品,执法人员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穗荔)应急复查〔2023〕789号,广州金骄阳化工有限公司未派代表到现场,未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签名。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穗荔)应急现记〔2023〕144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荔)应急现决〔2023〕66号、《询问通知书》(穗荔)应急询〔2023〕131号、《询问通知书》(穗荔)应急询〔2023〕213号、《文书送达回执》(穗荔)应急回〔2023〕330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穗荔)应急复查〔2023〕789号、《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郑善贵雇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大汉仓库转运危险化学品照片和视频、荔湾区经济联社农用地租赁合同、广东宏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货单、广州金骄阳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品转运登记等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广州金骄阳化工有限公司不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不派代表接受询问调查,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的规定从重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99000元(玖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向你留置送达了(穗荔)应急告〔2023〕1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穗荔)应急罚〔2023〕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穗荔)应急罚〔2023〕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你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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