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杰:
2023年3月15日,金花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到程杰承包的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西华路134号3号楼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施工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执法人员现场向程杰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荔)应急现决〔2023〕32号。2023年5月31日,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西华路134号3号楼施工现场负责人程杰接受了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证实,程杰身为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现场提交员工清单一份和劳保用品派发证明一份,以上笔录经程杰签名确认(见《询问笔录》)。2023年4月7日,金花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到程杰承包的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4号3号楼施工现场进行复查时,程杰对存在的问题已落实整改,执法人员检查拍照并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穗荔)应急复查〔2023〕734号。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和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向你直接送达了(穗荔)应急告〔2023〕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穗荔)应急罚〔2023〕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穗荔)应急罚〔2023〕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你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