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9-22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李星生:

  2023年5月17日,华林街行政执法人员到你负责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84号的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施工作业人员(林楚文、岑兆泉、姚金根)在施工作业期间未按照操作规程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荔)应急责改〔2023〕704 号,责令进行整改。2023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的施工现场进行复查,你已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穗荔)应急复查〔2023〕807 号。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取证照片和复查照片等。

  你聘请的作业人员(林楚文、岑兆泉、姚金根)在作业期间未按照操作规程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已对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具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26日向你公告送达了(穗荔)应急告〔2023〕1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作出(穗荔)应急罚〔2023〕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穗荔)应急罚〔2023〕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你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