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穗环荔查(扣)〔2023〕1号
发布时间: 2023-11-06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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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长青汽车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418620628             

地  址: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8号1207自编B房              

事发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水闸南工业区9号地块                                          

  2023年 10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租用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水闸南工业区9号地块从事车辆拖车、救援、清障以及车辆维修服务,服务部维修点东南侧外墙内随意存放有废矿物油、含油空桶等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且未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非法转移的风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废矿物油、含油空桶等危险废物予以查封,具体详见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查封期限为三十日,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在此期间,对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启用。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水闸南工业区9号地块。

  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pdf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9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59号

联系电话:020-81816764

邮政编码: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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