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1-30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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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涉嫌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在2023年11月24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3〕4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经调查,你单位涉嫌拖欠工资,我局在2023年8月31日在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穗荔人社监字〔2023〕42号)公告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在2023年9月6日9:30到我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我局在2023年9月14日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穗荔人社监字〔2023〕42号)并在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址张贴公告,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在2023年9月20日9:30到我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你单位未按要求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穗荔人社监字〔2023〕42号)等证据证明。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档次。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请你单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我局签收该法律文书,我局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邮编:510000,联系人:刘积贤、万勇,电话: 020-81377531。逾期未到场签收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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