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决定书(穗环(荔)解查〔2024〕3号)
发布时间: 2024-04-29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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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广州市一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MABT097H17             

地  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果园工业区厂房6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查封决定书》[穗环(荔)查〔2024〕2号],对当事人的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予以查封,具体详见《查封物品清单》,存放地点为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果园工业区厂房6,查封期限三十日,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6日向我局提交《解封申请》,4月1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并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决定解除上述查封。解除查封的物品详见已交由当事人保存的《查封物品清单》。

  请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前凭本决定书及《查封物品清单》到查封物品存放地点自行领取被查封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59号

联系电话:020-81816764

邮政编码: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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