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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不配合调查和提交用工台账一案,在2024年4月25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人社监字2023〕6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我局签收该法律文书,我局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邮编:510000,联系人:刘积贤、万勇,电话: 020-81377531。逾期未到场签收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区行政复议中心一楼,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互联网渠道“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网址:https://xzfy.moj.gov.cn/;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人社监字2023〕60号).jpg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010324000000430892).jpg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