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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穗荔人社监字〔2023〕37号)。你单位因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人社监字〔2023〕37号),要求你单位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下述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合计缴纳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 邮编: 510150
联系人: 范习武、万勇 电话: 020-81377531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010324000000495397).png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