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8-05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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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活均:

  2024年6月24日,白鹤洞街执法人员对你承接广州市荔湾区南枝围钢结构装饰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在全自动载人升降平台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使用焊条电弧焊从事焊接钢架作业。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荔)应急现决〔2024〕69号。2024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复查,你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执法人员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穗荔)应急复查〔2024〕288号。以上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文书送达回执》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只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根据《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穗应急规字〔2022〕1号)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第 14 项的规定,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7月13日向你邮寄送达了(穗荔)应急告〔2024〕2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了(穗荔)应急罚〔2024〕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穗荔)应急罚〔2024〕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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