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4〕27-1号),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4〕27-1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4〕27-1号).png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