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02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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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90.95.96.首层自编7号工地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贾海峰在现场检查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特种作业人员贾海峰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该特种作业人员现场承认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现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平台上查询贾海峰相关信息,显示结果为:没有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证实特种作业人员贾海峰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荔)应急责改〔2024〕194 号。

  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90.95.96.首层自编7号工地进行整改复查。经复查该工程已停工,河南建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整改复查意见书》(穗荔)应急复查〔2024〕202 号。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按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第1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8月1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穗荔)应急告〔2024〕1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穗荔)应急罚〔2024〕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穗荔)应急罚〔2024〕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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