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榕易记餐饮有限公司:
因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人社监字〔2024〕27-1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人社监字〔2024〕27-1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人社监字〔2024〕27-1号).png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