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佳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匡廷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380798号),认定匡廷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您对本机关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区行政复议中心一楼,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
因经多方联系无果,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该文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尽快前来我局社保科(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一楼大厅)签收该文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