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顾岩芹
被请求人:广州市荔湾区望海水族器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3MACCPKIEIB
经营者:方东校
案由:一种“伸缩版花甲盒”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 ZL202130090596.X)侵权纠纷。
本局于2024年08月19日受理,案号为粤穗荔知法裁字〔2024〕03号,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前期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并进行了深入沟通,但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本局于2024年10月21日进行了线上口头审理,请求人代理人到庭参加审理,被请求人经营者本人到庭参加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伸缩版花甲盒”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130090596.X)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的法律状态有效。请求人认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伸缩花甲篮”,与本案专利“伸缩版花甲盒”属于功能相同的产品,并均呈现为可伸缩的长方形篮体。本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外观设计图中的立体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而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所以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对请求人的专利权构成了侵害,严重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局依法查明侵权事实并作出如下处理: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专利侵权行为,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所需模具及全部侵权产品库存。
经审理查明:
请求人顾岩芹于2021年02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伸缩版花甲盒”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 2021年06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130090596.X ,该专利目前法律状态为有效,本案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海鲜贝壳类的暂养,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是其立体图片或照片,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省略右视图(详见表1-表6)。2023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专利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本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缺陷。
被请求人广州市荔湾区望海水族器材经营部成立于2023年03月23日,在其名为“望海水族器材经营部”的拼多多网络店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请求人称其被控侵权产品是通过微信和上游商家拿货销售,并无相关生产行为,并提供了和上游商家的聊天记录、电子出货单、上游商家微信号等,已全部作为答辩材料提交给本局以及请求人;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后,被请求人已将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全部下架,网上已无相关购买链接,并提供了其拼多多网络平台的后台截图作为佐证。
请求人于2024年07月08日,在被请求人名为“望海水族器材经营部”的网络店铺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对网上购买过程、收货验货过程、查看订单详情和物流信息过程、快递件拍照和密封过程等进行了全程公证。
支持以上事实证据包括,请求人向本局提供的证据1专利号为 ZL202130090596.X 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据2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证据3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据4涉案专利法律状态及缴费状态以及年费发票;证据5被请求人产品网络图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被请求人的主体信息,以及请求人在被请求人名为“望海水族器材经营部”的拼多多网络店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购买公证书(公证号:(2024)赣洪大证内字第13927号);证据6请求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证明请求人作为适格主体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被请求人向本局提供的证据1被请求人相关身份证明,以及营业执照;证据2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出库单据、微信联络人员的微信号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据3涉案产品在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的下架网络截图;以及本局现场勘验时对被请求人经营者所作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所拍摄的照片、抽样取证的被控侵权产品和现场勘验检查登记表,以及本案口头审理笔录予以证明。
经审理对比,本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所具有的设计及比对情况如下:
被控侵权产品有与本案专利相同的外观特征。通过本案专利立体图(表1)、使用状态图(表2)所示,本案专利由左右连接的两部分组成,整体呈现为可伸缩的长方形篮筐,两部分可以相对滑动,可以通过滑动来实现本案专利的伸、缩功能,进行本案专利收纳、使用的两种外观状态的改变;通过立体图(表1)、使用状态图(表2)、主视图(表3)、左视图(表4)、俯视图(表5)可见本案专利的四个周面垂直于底面,四个周面和底面分别均匀分布有若干长条孔洞,长条孔洞通过排列组合形成装饰图案,在收纳状态下重叠部分孔洞完全重合;通过主视图(表3)本案专利侧面可见若干垂直分布的长条孔洞装饰,在产品上部靠近边沿的位置可见伸缩滑轨的轨道结构孔,产品底部可见4个支撑腿;通过左视图(表4)可见本案专利的侧面有两个横向均匀分布的长条孔洞、若干垂直均匀分布的长条孔洞装饰,产品底部均匀分布有3个支撑腿;从俯视图(表5)可见产品底面有若干横向分布的长条孔洞均匀排列;从仰视图(表6)可见在本案专利的底面从左到右,有十个支撑腿以“3、3、1、3”的个数呈三行四列分布,产品的底面有若干横向均匀分布的长条孔洞,本案产品的左右视图、主后视图为对称设计。
从立体图(表1)、使用状态图(表2)来看,被控侵权产品一样由左右连接的两部分组成,整体呈现为可伸缩的长方形篮筐,两部分可以相对滑动,可以通过滑动来实现本案专利的伸、缩功能,进行本案专利收纳、使用的两种外观状态的改变;通过立体图(表1)、使用状态图(表2)、主视图(表3)、左视图(表4)、俯视图(表5)可见被控侵权产品的四个周面和底面分别均匀分布有若干长条孔洞,长条孔洞通过排列组合形成装饰图案,与本案专利仅有个四周面不完全垂直于底面、收纳状态下重叠部分孔洞未能完全重合的细微差别;通过主视图(表3)被控侵权产品侧面同样可见若干垂直分布的长条孔洞装饰,在产品上部靠近边沿的位置可见伸缩滑轨的轨道结构孔,产品底部可见4个支撑腿;通过左视图(表4)可见被控侵权产品的侧面有两个横向均匀分布的长条孔洞、若干垂直均匀分布的长条孔洞装饰,产品底部均匀分布有3个支撑腿;从俯视图(表5)可见被控侵权产品底部有若干横向分布的长条孔洞均匀排列;从仰视图(表6)可见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底面从左到右,有十个支撑腿以“3、3、1、3”的个数呈三行四列分布,产品的底面有若干横向均匀分布的长条孔洞。本案专利的左右视图、主后视图为对称设计,结合立体图及使用状态图,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外观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仅有四个周面不完全垂直于底面,在收纳状态下重叠部分长条形孔洞装饰图案未能完全重合的细微差别。
本局认为,请求人拥有的本案专利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在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与本案专利所包含的外观设计特征存在较多相同、近似之处,两者局部的细微差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一般消费者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仍然会产生混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被请求人实际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故被请求人有销售行为。被请求人在其网络店铺展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和图片,系被请求人一方作出将会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故被请求人有许诺销售行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本局现场调查情况,目前无证据证明被请求人存在其他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案专利权被授予后,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请求人所拥有的本案专利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本案专利权被授予后,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伸缩花甲篮”,侵犯了本案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做出行政裁决如下:
1.认定广州市荔湾区望海水族器材经营部销售、许诺销售“伸缩版花甲篮”的行为侵犯了顾岩芹所拥有的专利号“ZL202130090596.X ”,名称为“伸缩版花甲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责令广州市荔湾区望海水族器材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伸缩版花甲篮”,并销毁库存的41个“伸缩版花甲篮”。
如对本行政裁决书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