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广州市市、区、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02〕16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简称区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区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区法院管辖和区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和处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审判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七)承办区委、区人大及上级法院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