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全称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广州市市、区、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02〕16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简称荔湾区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荔湾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责辖区各项检察工作,接受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四)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                                                            (七)开展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单位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0号
邮政编码
510375
联系电话

举报电话:12309 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020-81601700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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