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荔文〔2019〕59号) 规定,设立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职责范围,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本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制定本区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燃气管理等管理标准和规范,承担上述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制定行业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本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
(四)负责拟订本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维护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区城市管理城市维护费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费的划拨和使用监督。负责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垃圾分类和燃气管理等管理资金、维护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组织城市管理项目前期论证、投资决策。组织审查城市管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五)负责编制本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区级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建设、竣工验收和改(扩)建,落实上述相关设施建成后的交接、管养和修缮。
(六)负责本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本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管理部分城市道路的冲洗洒水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负责对区辖内建筑废弃物处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余泥渣土排放、受纳,散体物料运输的管理和监督。统筹安排本区环境卫生机械设备、作业车辆等购置、更新、补充和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行政性费用收取、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统筹指导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新技术、新办法的推广和应用,制定、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等鼓励性政策和措施,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八)负责本区城市容貌、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监督管理,指导本区城市容貌景观品质提升。负责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负责监督辖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
(九)负责本区燃气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燃气供应保障、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设施运营、服务质量、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协调、监督、考核相关单位对辖内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相关单位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本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数字化、智慧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监督指导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法、规范和文明执法。负责对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件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十三)负责本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普及。负责编制城市管理人才培养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业务培训。
(十四)统筹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五)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街新基上村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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