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全称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区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会计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区财政、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三)承担区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区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区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承担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区本级预算信息公开,指导区属部门(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四)制定本区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管理各项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承担综合治税工作;负责区级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监督管理“收支两条线”工作;依法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区本级政府性债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五)组织制定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管理国库库款;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六)参与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安排研究,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七)管理全区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会计代理机构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负责经济联社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八)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荔湾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九)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或者建议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等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资金统筹分配等工作;参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法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根据各预算单位需求,将区本级应承担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各单位部门决算,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等。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督促所监管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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