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以及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落实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和残疾人福利工作,牵头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负责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统筹推进民政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五、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六、承担区、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承担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等相关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担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七、按权限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福利彩票销售日常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承担民政事业费和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推进民政信息化应用工作。 八、负责全区性社会组织的成(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登记前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全区性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拟订全区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下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统计分析社会组织登记数据。承担全区性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和培育发展工作。负责全区性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抽查监督审计、评估评价、重大事项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性社会组织的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