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督察整改相关工作,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挂牌督办工作。 2.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组织开展辖区环境执法后督察,负责开展环境执法专项稽查;配合开展查核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 3.参与生态环境相关政策和标准拟订,组织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编制分局权责清单。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4.组织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以及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相关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及相关工作。 5.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统筹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生态环境守法核查工作;统筹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激励惩戒和生态环境补偿工作,参与绿色金融工作;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7.统筹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光、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计划。 8.指导镇(街)开展29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工作;指导镇(街)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 9.负责分局内部审计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