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划分

职责

办公室

1.负责文电、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督办等工作。

2.负责安全保卫、保密、后勤保障、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公车管理等工作。

3.负责机关党建、纪检监察、意识形态、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公费医疗、岗位培训、职称评定、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4.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工作。

5.承担扶贫、对口支援等工作。

6.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办公室日常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2081382027

监管一科

1.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具体监管工作,配合开展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等工作。配合开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2.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实施办理、跟踪管理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

3.统筹辖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工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土壤污染与修复的监督管理。

4.统筹地表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水功能区划;统筹流域水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5.负责落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乡村振兴工作。

6.参与编制和实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7.承担辖区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配合开展辖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8.配合开展无废城市、海绵城市创建工作。

9.负责驻政务中心窗口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管二科

1.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

2.统筹应对气候变化与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编制辖区内温室气体清单,组织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

3.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拟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统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4.统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组织协调大气固定源、移动源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统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计划和声功能区划。

6.统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分析预警。统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工作。
7.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城市、健康促进区、质量强区工作。

8.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一科

1.负责南片片区(石围塘街、花地街、茶滘街、冲口街、白鹤洞街、东漖街、东沙街、中南街、海龙街)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参加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依法行使与污染防治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3.组织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区级突发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4.统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打击走私、打非治违、军民融合(人民防空)、扫黑除恶、反恐怖等工作。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二科

1.负责北片片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华林街、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桥中街)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参加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依法行使与污染防治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3.统筹生态环境信访维稳工作,协调处理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牵头组织涉环保项目领避问题防范化解工作。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三科

1.对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督察整改相关工作,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挂牌督办工作。

2.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组织开展辖区环境执法后督察,负责开展环境执法专项稽查;配合开展查核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

3.参与生态环境相关政策和标准拟订,组织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编制分局权责清单。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4.组织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以及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相关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及相关工作。

5.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统筹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生态环境守法核查工作;统筹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激励惩戒和生态环境补偿工作,参与绿色金融工作;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7.统筹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光、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计划。

8.指导镇(街)开展29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工作;指导镇(街)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

9.负责分局内部审计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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