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余奕华)
余奕华:
经查,证载“荔湾区十八甫路桂棠新街6号四楼后,五楼后”房屋62.28平方米。原该房屋楼顶存在一铁皮房,面积22平方米,建设于1999年12月后,于2018年3月份拆除后改为现彩钢板房。现由当事人余奕华占有使用。上述加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
本执法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荔城综强拆字[2024] 0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执法机关决定对上述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请你在强制拆除前自行搬出相关财物。未搬出财物的,本执法机关将代为临时保管。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你承担。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果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也可以在6个月内以本执法机关为被告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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