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罗静仪、罗小美、罗小霞、罗泳湘)
当事人:罗静仪 身份证: 4401031955********
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曾二巷8号地下
当事人:罗小美 身份证: 4401031962********
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曾二巷8号二楼
当事人:罗小霞 身份证: 4401031965********
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曾二巷8号二楼
当事人:罗泳湘 证件号: RA188****
经查,荔湾区曾二巷8号证载3层,面积206.87平方,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曾二巷8号外立面新开窗户。与规划条件核实立面对比,其新开窗共5个,其中东立面4个,尺寸分别为1.21米*0.75米、1.48米*0.72米、0.76米*0.42米、1米*0.62米;南立面1个,尺寸为3.31米*1.45米。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外立面新开窗户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分局《关于协助提供规划专业意见的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9284号)的相关意见,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我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新开窗户共5个,恢复原样,整饰现场。逾期不履行本处理决定,我街将依法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荔华违建处字﹝2024﹞26007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视为送达。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华林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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