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沙面岛重点区域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沙面岛重点区域管理的通告
荔府〔2025〕2号
为进一步加强沙面岛重点区域环境秩序的管理,维护高品质观光游览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沙面岛重点区域是指沙面广场及古炮遗址和沙面大街管理红线范围以内的公共场所(详见附件)。
二、在上述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以及违反规定停放;
(三)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喇叭或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四)衣着不得体、大声喧哗、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等行为;
(五)乱搭建、乱张贴、在电线杆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等行为;
(六)践踏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七)违反规定集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凡进入上述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爱护公共设施,服从人流量疏导措施。
四、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交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人无正当理由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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