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朱石金)
荔华违建告字[2025]26002号
当事人:朱石金
证件号:EJ4***252
住 址:巴拿马
第三人:甄彩玲
身份证:440104********3727
住 址: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曾巷直14号
经查,荔湾区曾巷直14号证载2层,部分1层。面积216.9624平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30日,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广州市荔湾区曾巷直14号向南侧冷巷部分占用扩建,一楼占用扩建部分砌有混凝土立柱和砖墙,形成密闭房间,面积4.77平方;二楼向南侧冷巷占用扩建部分用水泥铺成地板,用做阳台,面积4.77平方。共计扩建9.54平方米,超出合法产权面积共计9.54平方,目前由第三人甄彩玲在使用。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加建情况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街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限期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扩建的构筑物,面积合计9.54平方米,整饰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荔湾区华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十八甫新街24号二楼,电话:81041575)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华林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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