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广州芬蒂世家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不配合调查和提交用工台账一案,在2024年3月13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3〕6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年12月5日,我局收到陈咏仪反映你单位在2023年7月23日招用其从事美容师工作,于2023年8月29日离职,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2550元。经查,陈咏仪在2023年7月23日至8月29日未满16周岁,你单位涉嫌使用童工。我局在2023年12月28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3〕7827号)要求你单位提交用工台账资料和接受询问调查,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公告送达该文书,要求你单位在2024年2月18日09:30到我局提交用工台账资料和接受询问调查,你单位未提交用工台账资料和接受询问调查。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荔人社监字〔2023〕7827号)以及文书送达照片、网站截图等证据证明。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被告知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档次。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00) 。
请你单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我局签收该法律文书,我局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邮编:510000,联系人:刘积贤、万勇,电话: 020-81377531。逾期未到场签收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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