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普洱茶文化协会章程

2006/10/10


广州市荔湾区普洱茶文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州市荔湾区普洱茶文化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荔湾区档案局举办的,由普洱茶文化爱好者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对普洱茶文化的研究,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普洱茶的文化内涵,培育茶文化市场,为大力开发和推动我区的茶文化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荔湾区档案局、荔湾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广州市中山七路330号首层1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挖掘普洱茶的历史文化;

  (二)举办各类茶文化培训班;

  (三)组织会员进行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别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对普洱茶文化具有一定的研究,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觉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直辖市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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