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远飞、徐亦彬:
经查,德星路9号荔湾广场于1998年6月经穗规验证字【1998】第93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当事人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将德星路9号荔湾广场南、北塔负一层原规划用途为自行车库的7个区域改为商铺,总面积883.80平方米,并分别出租给张梅兰、何斌红、吕继成、蓝成良、吴远飞、徐亦彬、李礼明、童贤明等8人经营商铺。2021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责令并通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8日前恢复原规划用途。2021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原规划用途为自行车库的7个区域进行第一次复检,发现当事人未将该址原规划用途为自行车库的位置恢复原规划用途,2021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原规划用途为自行车库的7个区域进行第二次复检,发现当事人仍未将该址原规划用途为自行车库的位置恢复原规划用途。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改变自行车库的规划使用性质。
本单位于2024年6月21日向当事人及案件第三人送达了《荔湾区人民政府华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第2.17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节。
我街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咨询适用<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相关问题的函》(穗城管委函[2015]1409号),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恢复原规划用途,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恢复原用途(自行拆除上述商铺);按2021年12月13日至12月22日期间合计10日计算,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罚款100×10×883.80=883800元,直至改正(恢复原用途)为止。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现公告送达以上荔华综处字〔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81697654),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街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华林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