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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岭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3007484159Y/2024-00022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岭南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09-25
名称: 送达公告—《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荔岭综违建处字〔2024〕1600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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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荔岭综违建处字〔2024〕16001号)

发布日期:2024-09-25  浏览次数:-

当事人:郭炎樑,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南路122号

经查,当事人郭炎樑未经规划许可,于2020年11月在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南路122号天面搭建一钢结构的构筑物(雨篷),面积9.59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构筑物(雨篷)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我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构筑物(雨篷),面积9.59平方米,并整饰现场。

因你们不配合签领文书,现公告送达荔岭综违建处字〔2024〕16001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视为送达。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花地大道北88号荔湾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的,本街道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岭南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