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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征询荔湾区北片应急物资仓库(荔湾区防灾减灾科普展览中心)共享共建共管单位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2-03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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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县域)应急物资储备分类指引〉的通知》《广州市防灾减灾“十四五”建设规划》(穗应急〔2022〕22号)《荔湾区应急管理局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1-2025)》等文件精神,为提升我区基层应急物资储备效能和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有效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满足省厅文件规定的区级应急物资储备数质量要求,我区现开展“一街道一仓库”建设工作,计划在荔湾区西村街道西湾路85号之四地下、西湾路85号之5北侧、西湾路85号之5南侧三处公房建立荔湾区应急物资仓库(荔湾区防灾减灾科普中心),现向全社会诚邀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共享共建共管合作单位。

  一、合作基本情况

  合作项目名称:荔湾区北片应急物资仓库(荔湾区防灾减灾科普中心)共享共建共管建设项目

  合作建设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场地面积:511.19平方米

  合作时限:共建协议签订日起5年内有效

  二、合作内容

  区应急管理局将合作单位列为广州市荔湾区的一支应急物资供应及应急抢险服务的社会应急力量,并计划将西村街道西湾路85号三处公租房共511.19平方米面积的场所建设为荔湾区北片应急物资仓库或荔湾区防灾减灾科普展览中心(具体仓库和展览中心建设面积根据设计图纸再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双方共建共管共享,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1.区应急管理局提供荔湾区北片仓库建设(荔湾区防灾减灾科普展览中心)的政策法规依据、应急物资清单、建设标准和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的宣贯资料,并拟定双方共建协议、协作办理相关手续。

  2.合作方需要按照应急物资仓库建设标准建设荔湾区应急物资仓库(包括场地平整、房屋装修、物资采购、管理存储、保养维修等)和荔湾区防灾减灾科普展览中心,需要按照标准及需求清单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确保应急物资符合需求,仓库水电费、场地物业费和其他相关物资采购和装修等费用均由合作单位负责支出。

  3.合作方需要派人驻守仓库,定时巡查并建立库存管理系统,在物资入库或调出时及时响应处理,并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实时跟踪物资进出并定期盘点库存,及时修缮或更换损坏设备,确保仓库内物品不受潮、不发霉、不损坏,避免库内物资积压、短缺或过期,确保各种应急物资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4.区应急管理局将荔湾区防灾减灾展览中心视为荔湾区防灾减灾宣教基地,将面向全区进行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场所进行防灾减灾科目模拟演练和安全生产示范授课等科普宣传体验活动。合作方需负责荔湾区防灾减灾科普展览中心宣教解说、产品展览、政策宣贯、防灾减灾常识介绍、动作讲解示范等工作。                                                                                            5.在确保各种应急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合作方可在库房存放与应急物品相关的其他物资并可开展企业合法活动。

  6.当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合作方参与应急抢险救援时,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第一时间与合作单位共同研究应急物资供应方案和应急抢险方案,并将物资需求通知合作单位,督促合作方迅速开展应急抢险供货及应急抢险服务等工作。合作方在接到需求通知后,应迅速将所需物资送达指定地点,并开展抢险救援。抢险救援结束后,合作方按照双方协议明确的物资价格和救援补贴标准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有偿服务及物资使用或采购资金申请,区应急管理局接收申请后应按相关规定及双方协议给予支付。

  7.区应急管理局将对荔湾区北片仓库(荔湾区防灾减灾科普展览中心)每月不定期组织一次抽查检查并做好登记,每年对仓库内物资种类、数量和质量及安全责任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平时检查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今后是否继续合作的主要依据。

  三、安全责任

  1.双方共同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安全。

  2.合作方在进行场所设计与规划时,需要按安全规范和标准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可正常使用。

  3.合作方需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4.合作单位为该场所实际使用者,在双方签订使用协议后,场所内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合作单位负责。

  四、合作准备期

  本合作项目准备期为3个月。自公告发出后,有意向合作单位可与区应急管理局咨询并可提前去场所实地观看现场和丈量尺寸。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调研、方案设计工作,3个月内完成房屋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物资采购及摆放,并在双方共同验收,符合条件后开始试运行。

  五、合作方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站查询截图的清晰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4、近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网络打印件需为清晰的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5、曾经为政府单位、部门提供过类似设备采购需求或服务过政府单位、部门的案例。

  6、自行提出建设方案(含场所设计方案;荔湾区应急物资仓库和荔湾区防灾减灾科普展览中心建设方案各一份,也可只提供单独建设一个内容方案)。

  7、其他需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营业执照、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相应的资格证书、报价单、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信用情况材料、服务方案和建设报价表等。

  上述资料均应加盖公章并密封提交,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及单位全称,信封封口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本次征询合作单位不接受联合体单位报名。

  六、报名时间

  报名提交资料自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3日止,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五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逾期提交的文件不予接受。

  七、候选单位确认方式

  报名截止后,对各报价单位从综合实力、工作业绩、设计方案、技术服务、工作创新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比对,确定候选单位。确定合作单位后,本单位会向其发出通知,其他未中选的,将不再另行通知。

  八、递交资料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荔湾区逢源路129号四楼408室。

  联系人:龚先生,联系电话:020-81934839。

  九、其他事项

  荔湾区应急管理局对公告具有最终解释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报名时间及条件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补充公告。


       附件:荔湾区应急物资仓库物资清单.xlsx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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