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收费情况
发布时间: 2024-06-27
来源: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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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单位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三、《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规定:“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函﹝2013﹞430号)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上述工程不属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 五、《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6号)规定:属于交通安全标志、宣传社会公益、社会公德事业的标牌,以及设立电杆、公用电话亭、治安亭、公共汽(电)车站、环卫设施标志牌等,可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 | 一、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不超过1.00元。 二、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执行。 三、对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不属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内的,不收取相关占用费用。 四、属于交通安全标志、宣传社会公益、社会公德事业的标牌,以及设立电杆、公用电话亭、治安亭、公共汽(电)车站、环卫设施标志牌等,可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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