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川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易基强、罗勇等7人诉被申请人广州市金品良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5〕3-9号);后经被申请人广州市金品良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委依法追加广州川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二被申请人。7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分别为:易基强8000元、罗勇24000元、刘翔3800元、杜鹏飞4500元、张锐5300元、邓国宝7500元、王林7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分别为:易基强8000元、罗勇24000元、刘翔3800元、杜鹏飞4500元、张锐5300元、邓国宝7500元、王林7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易基强、罗勇、刘翔、杜鹏飞、张锐、邓国宝、王林路费各600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举证和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月6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室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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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