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市内迁移申办须知
发布时间: 2024-10-31 来源: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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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外),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一)居住迁移: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指子女、配偶、父母,下同)合法房产地址。

   (二)投靠子女、配偶、父母:投靠直系亲属,迁入其合法房地址,或迁入其家庭户内。

   (三)迁入代管户: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房产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现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街道公共集体户)。

   (四)迁入代管户: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房产直系亲属投靠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入现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街道公共集体户)。

   (五)收养小孩: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儿童。

二、需审核的材料

  除需审核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不同申办条件审核下列有关材料:

   (一)符合申办条件1的,审核入户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入户直系亲属合法住宅房屋地址的,还需审核亲属关系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户籍档案记录、同一本户口簿内成员关系登记、亲子鉴定意见、亲属关系公证,下同入户地址有户口的,还需审核入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二)符合申办条件2的,审核亲属关系材料、入户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入户地址有户口的,还需审核入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三)符合申办条件34的,迁入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需审核集体户口簿首页及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迁入实际居住地公共集体户的,需审核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迁入户籍所在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无需审核上述材料

 (四)符合申办条件5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予审核)。随收养人入个人房产地址家庭户,还需审核入户地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的,还需审核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

   (五)其他材料。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户主变动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户口簿上新户主和新户主与户内人员的关系。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需审核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注意事项

 (一)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预约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通过广州金盾网http://gaj.gz.gov.cn/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或广州微警务微信小程序;③“粤省事”APP或微信小程序;④“穗好办”APP,选择户政栏目中市内迁移对应事项)。现场办理通过网上预约,选择本市公安机关任一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办理点办理。符合14申办条件的人员一次性办结,符5合申办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后持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再次通过网上预约到现场办理(操作同上,选择入户登记事项),可选择本市公安机关任一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办理点办理入户登记。

 (二)户口申办和迁移应由申请人(未成年的由监护人,含户主内多人迁移的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户内成员)办理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非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正确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经核准,入户登记时对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缴销及登记。

 (三)申办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到拟入户地户政业务办理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指引。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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