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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3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清算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5 17:11:49 来源: 荔湾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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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教育局: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3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清算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23〕60 号),现将2023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清算资金68,333元转下达给你们,其中2023年高中学生资助清算资金(免学杂费资金)22,733元,2023年高中学生资助清算资金(助学金资金)45600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穗财预〔2019〕135号)要求,区级财政接到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相关业务部门使用。为确保资金及时下达,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在“数字财政系统预算域”中接收上级转移支付指标并入库,同步做好资金申报操作,收到转移支付指标起25日内需将资金下达至各使用单位。

  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惠企利民资金的,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如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为基层“三保”资金,资金标识分别为“A0107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A0108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

  四、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受助学生信息的审核和报送工作。根据财政部文件和《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学生资助系统数据信息是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的依据,各区和各校错报、漏报或未按规定时限确认相关资助数据,造成资助资金欠缺,由各区和各校自行负责。

  五、请严格按照粤财科教〔2023〕62 号文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

  1.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3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清算资金的通知.PDF

  2.广州市2023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清算资金分配表.XLS

  3.广州市2023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清算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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