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荔湾区委办公室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荔办〔2009〕17号),设立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拟订并实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拟订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区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与发展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学校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组织和指导本区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工作;负责规划、管理本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负责督政、督学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对学校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七)规划、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指导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的选用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 (八)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团队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九)负责本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学校校长、教师、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规划、组织、指导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指导、管理教育系统与国际、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主管本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工作。 (十二)赋予区教育局党委负责本系统的党建、统战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责。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